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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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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限制减刑的情况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月9日 来源: 广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http://www.yxdpls.com/

  宋,广州著名毒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无期徒刑限制减刑的情况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无期徒刑减刑要符合什么条件

减刑,是针对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减刑只适用于: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分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形。

相对减刑,也叫可以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

绝对减刑也叫应当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个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情形的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监狱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

从上文我们了解到了无期徒刑不能减刑的情况有哪些。在这里提醒大家,我国法律公正严明,但只是为了处罚那些犯了大错的人,所以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走正确的道路,不要触碰法律的边缘。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咨询。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例如,在医院中,由于有些医生同时有科研任务,所以经常会需要活体材料做实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利用工作之便,亲自或托他人通过多取检材的方法,为自己的实验留出足够量的活体材料。又例如,在外科的各种手术及妇科的处置中,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被切除组织及检材,被泡在**马林中制成了标本。其目的或是为了教学或是为了科研,但多数并没有得到患者的同意。无疑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如果这时用生命权、健康权救济就显然不合适了。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根据这一标准,构成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是对人体无感觉神经分布组织甲、牙釉质等)的实施行为。例如,医院的口腔处置中,如只是牙釉质损伤或没有触及牙神经的其他损伤,就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现在,有些美容院超过顾客要求的服务,尽管不会造成痛楚,也不影响健康,但对一个人身体外观所造成的影响,则十分严重。一头秀发、洁白的牙齿、皮肤、漂亮的指甲,都是公民特别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饰的对象,对这些身体组织进行侵害,都构成侵公民害身体权。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⑦例如,现在由于医生为减小医疗风险,在产科中有的医生并不考虑剖腹产的适应症,或自行扩大适用剖腹产的范围。有人戏称为“十人九剖”。又例如,外科医生在做腹腔手术中,应采取积极手段防止术后出现肠粘连。但有时由于腹腔手术止血不彻底而形成血肿,肠管暴露在腹腔外过长时间,纱布敷料长时间覆盖损伤粘膜,或手套上未洗净的滑石粉等异物带入腹,都会引起医源性肠粘连。再次开腹则不得不切除粘连的肠管。由于医生不正确的医疗行为或医疗目的,使患者维护其身体完整性的权利受到侵害。

这些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应同医疗过程中的紧急避险行为相区别。比如,患者因外伤脾破裂,出血多,修补术不足以制止出血时,采取脾切除术。患者肢体已发生坏疽,不及切除将危及其他正常器官的功能和生命,而采取截肢。以上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正义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自然不承担。

其他同医学关系不大的身体权侵害形式,在此不加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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