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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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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自首能取保么 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4日 来源: 广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http://www.yxdpls.com/

  宋,广州著名毒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非法拘禁自首能取保么

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把他人关在房间、冒充司法机关人员以逮捕的名义把他人关在家里等等使他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离开被拘禁的场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非法拘禁属于刑事犯罪,从《刑法》第238条当中的规定来看,犯非法拘禁罪的最高处罚为3年有期徒刑。


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或者有符合条件的人给犯罪嫌疑人做担保,向司法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在被调查期间不会逃走,司法机关同意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待在派出所,根据司法机关的传唤到派出所来接受调查,其他时间可以自由活动,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没有传唤,犯罪嫌疑人依然是比较自由的,是一种比较宽松的强制措施,所以一般只能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对社会危害比较小的犯罪行为。


那么,对于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自动自首,可以取保候审吗首先,要明确的是,非法拘禁是相对绑架、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其他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中,手段破坏力比较低、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比较小、性质没有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就是俗称的“坦白从宽”。最后,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取保候审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决定,并且要求取保候审必须交保证金或者由担保人。所以,非法拘禁的性质属于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形,主动自首也可以减轻其量刑程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足额缴纳保证金或者有合格的保证人,那么非法拘禁主动自首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非法拘禁都可以被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有多次犯罪行为的累犯、集团犯罪的主犯、在非法拘禁期间对被拘禁人进行了严重身体伤害,那么,就不能进行取保候审了。


最后,取保候审是需要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的,没有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对任何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犯罪嫌疑人本人可以亲自提出申请,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如果聘请了律师,律师也可以申请;然后,司法机关在接到申请后,需要在7天内答复是否同意,如果同意,会签发决定书,正式批准,并且同时要求交保证金或者保证人签字,如果不同意,也会通知不同意的决定;最后,司法机关就会放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离开派出所了。但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也会收到一定程度的约束,比如没有得到同意,不能离开所在市、县,在被传唤的时候要及时到场,不能去做任何扰乱案件侦查的事情。






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有哪些

一、保释和取保候审有哪些共同的地方




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共同之处:


1、是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采取的暂时不予以关押。


2、都要求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担保为暂时不予以关押提供保证。


3、都是要求暂时不予以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防碍侦查或者审判。


二、保释与取保候审的区别包括哪些


1、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可以保释,并不因为罪行严重而被拒绝保释。拒绝保释有三种情形:


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按照保释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释有潜逃记录而没有合理的解释。


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一步犯罪。这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经历与此次犯罪的性质等因素来判定的。


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一般说来,除特殊案件,如杀人、强奸、持枪抢劫、外国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释率很高。而在我国,取保候审的范围相对就比较狭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单纯从这一规定看,我国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是比较广的。问题是有关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对取保候审范围进行了若干限制,再加上司法人员重强制手段、轻人权保障的观念影响,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扩张性理解,造成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选择的司法现状。同时办案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关于强制措施工作的出发点是能捕的尽量捕,而不是考虑尽可能取保候审。这样就造成了适用比例小,大多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


2、程序不一样。与我国逮捕必然导致羁押的做法不同,国外警察实施逮捕后,须决定是羁押、无条件保释还是有条件保释,同时提取指纹并进行DNA取样,决定羁押的,必须在24小时内提交治安法官。开庭后,法庭仍须考虑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保释。在我国,拘留、逮捕后就必须关押,取保候审是对拘留、逮捕措施的补充,而不是先决考虑。


3、权利不一样。在国外,保释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司法部门首先必须优先考虑,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拒绝。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对与司法部门拒绝保释有权利提出上诉。在我国,取保候审主要体现的不是权利而是权力的象征。取保候审的适用不是司法机关优先考虑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条件的司法机关才能够同意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对于司法机关拒绝申请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辩护律师没有其他的救济措施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国外的保释制度不存在重复保释的情况,而在我国,却存在重复取保候审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10月01日《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保释的规定,而这一说法只是英美法系中才存在的,但是对应到我国的规定中,就与取保候审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不过通过上述的对比,我们也了解到实际保释与取保候审之间也是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受电视的影响,其实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会吧取保候审说成是保释,但这样其实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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