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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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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死刑适用 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添加时间:2020年11月24日 来源: 广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http://www.yxdpls.com/

 宋,广州著名毒品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婚姻家庭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死刑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先后召开的多次会议上,都强调要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的刑事诉讼法中死刑适用。


  最高人民法《广州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又再次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量刑轻重要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大家知道我们触犯刑法以后,都会请律师来给我们辩护来减轻自己的罪刑,但是大家知道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吗我想大家一定对此很感兴趣。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死刑辩护的主要辩护点有哪些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2、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3、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4、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5、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6、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7、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8、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二、如何进行死刑辩护


  1、从罪行评价角度说明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死刑辩护中的罪行评价是指对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以极其残忍的暴力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或者造成他人严重残疾的犯罪分子。以此规定为基点死刑辩护律师应当从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方面,综合评价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让律师辩护的免于适用死刑观点落地有声。


  案件起因的评价。评价引发案件的原因的意义在于:引发案件的原因直接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内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及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的犯罪动机不在恶劣犯罪之列及因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杀人等适用死刑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致人伤亡的犯罪案件是不同的。前者往往事出有因,对象特点;后者则对象不特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前者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与后者相比不适用死刑的余地更大。


  犯罪手段的评价。犯罪手段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之一,反映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是指反复折磨被害人,致被害人面目全非,杀人后焚尸、肢解或者碎尸等;犯罪手段残忍是指多次砍刺、击打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或者哀求的情况下仍然追杀或者不停止加害行为,杀人后又奸尸或者猥亵尸体等情形;犯罪手段一般是指采取普通手段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对犯罪手段评价的意义在于充分论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程度,明确免于适用死刑的辩护方向。


  犯罪后果的评价。在司法实践的死刑判决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属于犯罪后果严重,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以上重伤或者轻伤的,属于后果极其严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也是辩护中应充分展开说明的不适用死刑的理由之一。


  2、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评价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刑罚的本质并不是为惩罚而惩罚,刑罚的威慑作用才是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是刑罚威慑作用的充分体现,不适用死刑辩护应充分说明个体是可以接受改造,其发生案件有着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对其不适用死刑不会


  在社会上产生抵制情绪,非死刑刑罚可以更好地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不适用死刑也同样能起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从矛盾化解的角度评价对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


  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情节,即便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但在不适用死刑刑罚时会被放大,是不适用死刑的重要条件。广州清算律师网有更多观点。


  三、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死刑辩护需要注意些什么的相关内容。死刑辩护主要还是从法律所允许的角度来进行辩护。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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