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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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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前罪犯都有哪些权利 对死刑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建议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9日 来源: 广州开设赌场罪律师   http://www.yxdpls.com/

  林智敏,广州开设赌场罪律师,现执业于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死刑执行前罪犯都有哪些权利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对于你提出的“死刑执行前罪犯都有哪些权利”问题,死刑犯在执行前,有要求见自己家属的权利,还有看看有没有什么遗言的,这些都是要记下来的,要是有什么遗嘱的这个时候说也是可以的,死刑犯在最后一刻应该都是悔过了的。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对死刑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建议有哪些

虽然死刑制度作为我们刑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无替代的作用,但在死刑的立法与实践当中我们还是存在一些不足的。

种目繁多

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共用40余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其涉及的罪种包括刑法多则第九章“渎职罪”以外的其他诸章。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死刑种目最多的国家之一。这显然与当代文明社会的刑罪由残酷走向轻缓的历史趋向不和。

对此我认为当减缓死刑特别是对于部分非暴力可考虑,以自由刑的形式予以替代。

绝对死刑制度过于严苛

我国死刑立法方式为相对死刑+绝对死刑。而绝对死刑的方式过于严苛,且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不附。

废除绝对死刑是合乎逻辑的。

死刑复核权下放造成的混乱

在实践过程中,最高院将其对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各地高院从而造成死刑复核标准的参差不齐,导致对死刑判决标准的质疑。

收回对死刑的复核权,有最高院另设专门机构专管,既不会增加最高押的正常工作量,也使目前的混乱局面得以缓和。

这些问题都是我国死刑制度完善和发展的绊脚石,如不能尽快的得到妥善的解决,必将严重影响到死刑制度发展,甚至存在。

综上所述,对于死刑我们要明确两个观点,这就是既部能忽视它的特殊功能作用,简单地加、以否定,又不能盲目崇尚,以为可以包治百病;同时要把握两个趋势,即初级阶段的犯罪在总体上不断减少的趋势和世界性刑罚轻缓的趋势。及时制定对策,不废除但也不滥用。在刑罚的适用上明确限制死刑适用原则。并努力将这一原则的精神落实到刑法规范和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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